我在2005年1月进入江苏南通一家公司就职7月份的时候公司派我来上海工作(和南通的不是一家公司只是

2025-05-09 19: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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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我在2005年1月进入江苏南通一家公司就职7月份的时候公司派我来上海工作(和南通的不是一家公司只是有一些合作)名目为研修并签了三年的合同违约金为:不满一年辞职8000两年5500三年3000并且承诺我和该上海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的待遇,但事实上待遇是不一样的他们本公司的职员有交通补贴每年一次的旅游而我却没有,并且在一年多里我没有加一分的薪水。这个月我新找了一份工作快签合同了所以我必须回南通辞职可是我不想付违约金虽然数目不大但总觉得很窝心所以想请教各位我应不应该付违约金?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