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发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 应该清楚了吧?我就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