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之前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有涉嫌犯罪所得的,其财产依然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目前针对嫌疑人虽然死亡,但是有涉嫌犯罪所得的,与之前的不了了之不同,现在实施其财产依然依法处理的办法。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死亡的,即使不涉及未解决涉及到财物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财产刑的问题,法院都应当完成审判的全部活动,只是无需判处人身刑。因为死亡的被告人也享有名誉权,并且还可能涉及到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如被告人的出版权,在终止了诉讼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其近亲属还可能代替行使。这样既没有保护被告人的名誉权,也没有使应当受到资格刑惩罚的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此外,由于受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约束,法院只能对确认无罪的宣告无罪,对存疑无罪的则只能终止审理。为充分保护无罪之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对存疑无罪的也应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具体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条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死亡,证据依旧不足的,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死亡证据显示无罪的,法院判决无罪
分两种情况。
如果根据已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宣告无罪。反之,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