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