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协议管辖的限制 一般说来,对交由外国管辖的限制比交由内国管辖的严格。限制有涉及诉讼主体的,也有涉及诉讼客体的。涉及诉讼主体的,有因当事人的国籍、或因双方或一方的住所、或因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加的限制。例如,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只有外国人间和在意大利无住所的意大利人之间的诉讼才可约定交由外国法院审理。苏联及东欧国家原则上只允许社会主义法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契约得经协议交由外国法院管辖。涉及诉讼客体的,一般国家的原则是:当事人不得将依法专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外国法院管辖,即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协议管辖。一般地说,关于财产诉讼,除不动产外,允许协议管辖。关于诸如婚姻、家庭等非财产诉讼和非诉讼事件均不得协议管辖。
此外,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基于国际上理由或出于公共秩序原因,应属内国管辖而排斥内国管辖的这类协议为无效。在具体案件中,一方向他方施加压力而缔结的协议管辖,例如,经济强者一方迫使经济弱者另一方签订的附合契约 (adhesion contract)中有关协议条款也常被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