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获的涉案物品为“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事实确凿的情形下,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十一条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