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要使用校车应该依取相应许校应向县级或者设区市级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能证明本校符合列条件材料: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家标准取机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取校车驾驶资格驾驶;
三、包括行驶线路、行间停靠站点合理行校车运行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车承运责任保险
相关律参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取许
取校车使用许应符合列条件: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家标准取机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取校车驾驶资格驾驶;
(三)包括行驶线路、行间停靠站点合理行校车运行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车承运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校车使用许应向县级或者设区市级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申请材料起三工作内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三工作内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复意见起5工作内提审查意见报本级民政府本级民政府决定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机车行驶证签注校车类型核载数;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编辑:吴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