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 行)》等规定,纪检机关在初步核实期间,有权按照规定程 序,采取以下审查措施:(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 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 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 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4)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5)如 发现被审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组织 处理措施,如为防止其干扰审查工作,可将其调离岗位、调整工作或免职;(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 证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察机关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采 取哪些审查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监察机关 的权限”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需要审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但对初步审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与正式审查可以 采取的措施未作区别。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被 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 律的行为;(4)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5)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审查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 件有关的财物;(6)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责 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审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 变相拘禁;(7)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建议 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8) 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 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