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为二个十级,赔偿算法如下:
1、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4、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
5、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