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就是行政执法当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罚款处罚。
您好,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与一次行政处罚的,如果处罚多次则是违法的!
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