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