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合同中注明了 合同生效日期是2010年11月1号 那么现在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你在合同中注明,门面的出租日期是2010年11月1号 并且,对于合同生效日期没有其他约定,那么合同自签字那一刻生效,但是未进入主权利义务履行阶段,因此,可以协议终止合同。但是,如果的行为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比如因为你的签约,使得出租方失去了其他租户,而且你又无法证明你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那么你就要担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