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负责任的,根据民法因果关系,乙的伤害是由甲造成的,并且伤害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并不需要你一定有过错了,造成伤害才要赔偿。这不同于刑法,刑法多数罪名要求主观有故意。
你这个问题应该深化一点就是把乙的眼睛打瞎了,要不要负责,可能更好理解,这样的话,还是一样解释,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一点也不会少。
1楼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凭主观想像。2楼说法好比是古代的比武了,死伤不负的。再打个比方吧,比如甲家阳台上的花盆从让风刮了,掉了下来,把过路的乙砸成重伤,你说要不要赔,是民事责任全责,但不要负任何刑事责任。
不会负责,运动场所,受到运动器具所伤,不是人为直接伤到的,都为自负.
请问乙同学是不是也参与了你们的篮球赛了呢??如果没有参加,而导致乙受伤,是应该负责任的,因为篮球经你的手发出去,而导致这个后果,致使乙受伤,虽然你是无心的,但是这个结果由你导致,如果乙参加了你们的篮球赛,就各负一半的责任了,因为他既然参加了你们球赛,就应该明白受伤在比赛中式难免的……
小偷如果只是偷窃行为,在犯罪时没有对他人实施进行暴力,那么你打死他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情理上应该
法理上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