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你女儿多大,一般来说未成年的多半判给女方,因为在抚养上女人比男人更有能力。按照你的情况来看呢,你没有工作,但是你老公有工作,法院会考虑经济抚养能力,可能会判给你老公,但是,他在这场婚姻中属于过错方,你有资格分到大量的财产,所以从经济上来说你也有抚养女儿的能力,再者,你老公的不忠诚会成为无法全心抚养小孩,并对小孩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也可以力争到你女儿的抚养权。说到底,你的机会比他大。
说个题外话,婚姻在守,何况你们还有子女,何必为了老公一时的大意而伤害女儿呢?男人都是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的,老婆总是别人的好,但是真要谈到家庭,还希望楼主考虑清楚,不要再气头上做决定,这个伤害是永久的。
希望能帮到你。
看了你的问题和前面几位朋友的回答:
一、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感觉danaly的说法比较准确,通常年龄小的孩子判由母亲抚养的可能性较大。但由于你没有经济收入,最终结果也不一定。
在此列出相关条款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证据的问题:以上情况如果进入诉讼,就涉及举证的问题。比如:第三者的存在与否(说明你丈夫是否有过错)、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你的权利受损失情况(比如精神损失情况)等等,都需要有证据,才能支持你关于抚养权和分割财产的要求。因此,建议你提前准备,不要急于提出离婚。把各种证据掌握后,再提出离婚不迟。
三、关于是否应该离婚的问题:我想这是一个人生选择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在此就不谈了。
以上内容,不知道能够令你满意,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再交流。
用女儿角度去想,她跟着谁会过的好。
就算是去法院你女儿也得跟他爸!因为你没经济来源!你要是想要孩子,他也要付抚养费!错在他你有权利让他补偿!否则别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