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厂也就是我们说的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首先我用通俗的方式大致给你做个解释:
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对个人、对合伙人、对本地区、对国家来说都是大事。从环境保护方面来说你设立这个企业对本地区、本流域的生态环境、对人们的生活环境是否会有影响?这是需要做调研,需要论证的。在这一方面,我们国家(其他国家大多也经历过)是走过弯路的。
其次从法律法规方面给你介绍一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
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51页。
第二章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者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都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4号,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来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影响评价工作手册》2003年版第12页。
第一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的,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谢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详见15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65页。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6页
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准确点说,这是一个“准入制度”。
从这几部法律上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即你说的办厂)需要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
如果有机会我们可以聊聊,我会尽可能的帮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