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58岁,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前些天去世了,生前是名铁路工人,在职期间因工伤腿部有过骨折,市劳

2025-05-10 05: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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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病死亡待遇办理,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职工腿部骨折,应当是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因病死亡并不享有工伤方面的补偿,与普通职工死亡待遇相同。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一般由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构成,各地规定不同,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川劳社发〔2006〕17号 六、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