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可以有小括号和双引号吗?

2025-05-09 23: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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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文标题中可以有小括号和双引号的。

正式公文一般都有版头,标明是哪个机关的公文。版头以大红套字印上“××××××(机关)文件”,下面加一条红线(党的机关在红线中加一五角星)衬托。

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1997〕5号”,代表的是国务院一九九七年第五号发文。“国发”是国务院的代字,“〔1997〕”是年号,(年号要使用方括号“〔〕”),“5号”是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只注明主办机关的发文编号。

扩展资料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下偏右。

标号的作用在于标明,主要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常用的标点有9种,即: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和专名号!

专名号的形式为“——”。人名、地名、朝代名等专名下面,用专名号标示。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引号的形式为双引号““””和单引号“‘’”。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用引号标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公文格式

回答2:

可以的,但是要正确、得当的使用。

1.引号
现代汉语中的引号,是用以表示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表示特定的称谓或需要着重指出的部分,表示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引号分为单引号和双引号两种。在公文标题的制作中,要时常用到引号。公文标题中引号的使用意义较为固定、单一,一般是在对某一事物需要着重指出时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某些非法规性的文件,在批转、转发时,该文件名称一般用引号加以强调,而不使用书名号。例如有一标题为《转发××省××厅“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其中的“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属于一般的告知性文件,不具有法规性质,故不能使用书名号。

2.括号
现代汉语中的括号是表示文章中注释的部分。在公文标题中,有时要用到括号,用以对标题内容进行补充、解释或说明。这种标题中的括号,多是针对文件内容的成熟程度予以说明,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的“试行”是对文件成熟程度的限定,说明此办法尚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现行的公文写作中,在使用括号时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这突出表现在拟写批转或转发性公文标题时,对“试行”、“修改草案”、“暂行”等说明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这是不正确的,有损于原标题的完整性。

3.书名号
现代汉语中的书名号是用以表示书籍、文章、文件、报刊等名称。公文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主要用于批转、转发性公文。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现行公文写作中,在拟制标题时使用书名号常见的错误有两种:一是该用引号的却误用书名号。这点,前面已作说明,在此不再赘述。二是位置不当。

参考资料

公文写作入门之公文的基本常识(23).233网校[引用时间2017-12-19]

回答3:

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必须用的要有。如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