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03 22: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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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回答2:

回答3:

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

回答4:

未经公证称婚前财产

回答5:

婚前或者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