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设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需要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股东乙持有30%的股份,并且担任公司监事。由此看来股东乙是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2)《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题中除去乙30%的股份,所以只要全体超过35%就可以,题中有60%的股份同意,因此由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成立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题中股东丁不属于几种情况之一,要求退出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