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是故意杀人罪;因为作为驾驶员,对于自己汽车的载重量以及路面的情况应当有所了解,应当能够预见强行开过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在梁某站在通道当中的情况下仍然发动汽车,对于梁某的伤害行为在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采取了开车强行通过的行为,造成了梁某的死亡。因此,李某应当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2、两人是复杂共犯,陈乙实施了帮助行为。定罪为故意伤害罪,陈甲是主犯,陈乙是帮助犯。
3、(1)王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要有侵害事实的存在;二是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三是防卫人有防卫的意识;四是要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手段;五是要没超过必要限度。在这个案例中,因为不符合以上第二、第四、第五项。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应当定罪为投毒罪。因为王某将农药打入西瓜,可能受害人只是偷西瓜的人,但是王某并不确定是谁会偷瓜,多少人偷瓜,谁会吃这些有毒的瓜。因此他这一行为的危害群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定罪应为投毒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赵某无罪。因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意外事件。
4、甲触犯了盗窃罪(盗窃汽车的行为)、抢劫罪(转化的抢劫罪,因为当甲骗乙下去推车的时候是想盗窃乙的财务,当乙发觉进行追赶时,甲的加速伤害乙的行为使得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诈骗罪(骗男孩后骗烟酒是一个罪——诈骗罪)
丙、丁触犯刑讯逼供罪(因为在侦查阶段殴打甲逼取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