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致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合同约束力的例外.在学说界,情事变更原则一向是被承认的,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之中,一直未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之中,通常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