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条的法律效力,可予以否定。因为有违劳动法的嫌疑。如果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显然加重了乙方的责任,本格式条款无效的。于是,可以不予遵守此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甲方。
1、约定无效,主动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3、仅供参考。
对于赔偿部分,不管怎样只要你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是不需负赔偿责任的。约定的赔偿是没有效力的。
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