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啊,当然合理了。
现在拒绝又不是永远拒绝。
我不从理论上讲,教科书知识都忘了。
既然“以签双方确认书为准”,现在确认书都没有签呢,开什么信用证。机械设备又不是原材料,涉及到交货时间,售后,技术,培训等东西。急不得。
实际操作上,对方催你开证,催你付款,10个有8个是心虚的。而且价格越来越不行的话,双方应该对价格趋势设一个补偿条款,立个价格公式,这样才公平。
这一拒绝合理。
1. 磋商时,我方明确表示“以签署确认书为准”,而且自始至终双方都没有签署确认书,所以,合同并不成立。
2. 没有签署合同,双方的贸易就不成立,所以我方不必开立信用证。
3. 但我方未及时给予答复,做的有些不妥,在外贸中对于客人的来函要及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