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有一项我不知道是不是合理的: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025-05-09 15: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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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行,不需用人单位同意,三十日到用人单位不同意,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三十日内单位同意,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