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企业位于市区,2012年4月1日转让一处2009年6月1日购置的仓库,其购置和转让情况如下

2025-12-18 03: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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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不能取得评估价的,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记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为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同一年,
从2009年6月1日到2012年4月1日转让,按3年计

即:500*5%*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