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居民在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家用电器损坏时,应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供电企业还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损居民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损居民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