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持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待持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5-05-08 15:13:0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2. 税率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1.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 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回答2: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对于股权代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已明确支持,从案例(2015)鄂前刑初字第11号看,法院也只追究实际股东的责任,未追究代持人员责任。(陈XX转让其持有公司股权90.91%,以及其让朋友陈X挂代持的9.09%,法院最终追究陈XX的责任,未提及追究代持人陈X挂的责任)
解除自然人股权代持的个税处理
对于自然人代持股权,未出台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实际股东收回代持股权,只是形式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代持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按照形式进行判断,对解除代持合同,也按股权转让处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为降低税务成本,建议选择以下方式操作:
1.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业务实质处理,不征个税。企业尝试凭实际股东出资的支付凭证、实际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文件、利润分配等能够证明代持实质的资料,与税务机关沟通,实际股东解除股权代持只是形式变化,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代持股东不需要缴纳个税。由于上述做法没有政策支持,税务机关通常不配合;
2.代持股东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实际股东,无需缴纳个税,但涉及股权转让印花税。拟定平价转让股权协议,由代持人转给实际股东,股权转让没有增值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实际股东收回代持股权,实质并未转让,类似于自己转给自己,平价转让有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应可以接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有类似的参考案例,如东莞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说明书披露,解除代持股权的方法是按出资额收回。
转让说明书节选如下,供参考:
五、公司存在的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
(一)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动及解除情况
1、股权代持的形成
2006年12月23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世维电子将其31万元出资转让给邓金花,2007年1月16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2007年9月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邓新文将其41万元出资转让给邓金花,2007年9月20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2008年5月2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吴建辉、王庚平、谭治兵、荆辉、张建平、李芳和龚成亮将其出资全部转让给邓金花,2008年6月13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上述邓金花持有的出资额系代邓新文持有,邓新文与邓金花为兄妹关系。
2、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1年3月26日,邓金花与邓新文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其持有安尔发全部出资额转让给邓新文,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解除了代持关系。邓新文成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实际出资人,股权代持关系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