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于1980年6月4日。据该条例,有资格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者,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