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关于市场经济与道德高尚的社会的一个问题...

2025-12-03 23: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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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以承认人的自利性为前提的市场经济制度中,能否建立起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不少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接近于做到这一点,表现为人民群众负有责任感、遵守公共秩序、关心社会公益、热心环境保护、守时守信、尊重别人的权利、敢于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揭露等。在依靠每个人追逐私利而组织起来的市场经济制度中之所以能建立高尚的道德,关键的一点是每个社会成员在追逐自利的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成员的自利权利。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利成为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普遍权利,只有少数人能享受的特权被人人都享有的人权所代替,这样每个人都可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做对自己有利的事。这一点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与传统道德观的根本区别。传统的道德观是以约束个人的自利为特征的,自古以来的道德教育就告诫人们不要自利,要为公,牺牲自己的利益而不管是否有利于他人或社会,成为道德的同义语。正因为市场经济的道德有上述特征。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在追求自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好处。

  一个社会如果人人都无私欲,都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当然是再好不过的了。但这里却包含着一个基本的矛盾:如果人人都没有了私欲,还有什么可追求的呢?因为私欲的膨胀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最终加害于每个社会成员,使他们最初追求的欲望不能满足,因而欲望才得以限制。如果把欲望从根本上取消了,还有什么目标可追求呢?因此精神满足归根结底离不开物质满足。之所以为革命牺牲,是因为自己的牺牲能使别人得到物质满足。如果一切的人都无求于物质满足,精神满足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一个物质欲望不断被更多更好地满足的过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从动机来看当然是高尚的,但如果全社会绝大多数人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余少数人正好可以肆无忌惮地膨胀私欲。所以损己利人的原则决不可用来做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只有当人与人处于不对称地位时,这种道德原则才有必要,例如富人和穷人、强者和弱者,处于危急情况下和不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人之间,这才能使社会福利有效增长、社会更协调地发展。因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能成为普遍适用的制度原则。因此,传统的道德在市场经济时代应做重大的调整,反对追求物质欲望应调整为允许个人发财;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调整为二者利益的基本一致,以三纲五常的等级制度应调整为社会上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等。

回答2:

转型时期的社会道德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面对市场经济中的负面效应带来的社会道德滑坡颓势及在市场经济创建新道德规范而所产生的道德爬坡的艰难,更多的人在呼吁“道德重建”,并提出了构建新型道德体系的种种方案。可惜的是,这一切皆淹没在“一切朝钱看”喧嚣声中。尤其是一些腐败分子与社会上的不法之徒,泯灭良心,藐视法理,或巧取豪夺,或坑蒙拐骗,隳坏了风气,破坏了社会安定。当社会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工作时,人们对道德重建的要求变得更为迫切起来。因此,“以德治国”的口号一出,即获得社会的认同。而随着政府当局而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同时作为治国方略,德与法便将成为推动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两翼,带动中国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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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在治国方面都运用了法治与德治两种方略的。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是在某一时期,某一社会对某一方面有所偏重而已。就拿古代中国来说,虽然强调德治,但对用法律治国也并不含胡。从秦代起,几乎历代王朝都修订了法律,在用刑方面也是挺“酷”的,动辄株连九族。很多时候,还把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纳入了律令所限制的内容,用法律来强化——古代人对不孝父母者便皆视为“大逆不道”,除了遭社会唾弃外,还得受法律的惩罚呢!西方虽然标榜为法治社会,但并非对社会伦理毫不重视。从雅典文明到现代资本主义文明,每个时代都有政治家、思想家呼唤“良心”、“善良意志”,把道德作为让心灵得到安慰的精神家园。特别是随着物质的不断发达,而道德文明的严重缺损,令有浓厚法律意识的西方人越来越感到忧心忡忡。由此看来,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的手段,二者缺一不可。

为什么既有法治,为什么还提倡德治,或者有德治,又要搞法治呢?这是因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二者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但二者如果有机地结合,就能有效地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而且,德治搞好了,可以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搞好,可以推动以德治国。

因此,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法、德并举。注意,这里指的法、德并举,是指二者作为治国手段时,不要偏倚某一方面,尤其不要堕入过去的“德主刑辅”的老套套子里去了,因为如果这样,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又会蔓延滋长,“德治”又会畸变为“人治”。这是不得不提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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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任何一种道德行为,都是先通过社会的强制性手段而加以强化的。道德在人心扎根,也是先有“他律”,再有“自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初,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人们尚未能达到康德所说的“本乎律令”的道德境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系统的非道德性制约机制,以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促使人们进行“合乎律令”的道德选择。例如,在公共场所有一些最简单的行为规范:不随地吐痰,不攀折公共场所的花木,不打骂他人等等,这本是属于社会公德方面内容,但在最初人们还没有形成习惯时,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类似法规的制度进行约束,如随地吐痰时罚款多少,攀折花木者罚款多少,等等。

为什么许多人都把市场经济看成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巨大利益总是在刺激人们的欲望,膨胀着人的自私本能,诱惑一些脱离道德轨道,做出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非道德行为。而且,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指望绝大多数民众能够像圣人一样“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样,绝大多数时候,需要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道德律令进行限制。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能够支撑道德系统运行并能迅速树立新道德权威的,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迅速建立的法制体系。中国古代有一个治世经验——乱世用重典。即在混乱期间应该加强法制的力量,借助法律的威慑力,促使人们在失范期能有一定的行为准绳。在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趋利之心使趋利之徒不择手段地攫取暴利,社会虽不至达到“大乱”的地步,但道德的失范带来的社会骚动却是在所难免的。尤其是旧的道德规范失灵,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建立之际,加大法治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提出搞市场经济之后,随即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并加大立法的力度,加快立法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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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健全的市场经济,都应该有健全的道德相配合。市场竞争的规则,法制的规范,必须有相应的商业道德、行政道德来作为思想基础。没有信用就不会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没有大公无私的行政道德也就不会有健全的法制。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诸如坑蒙拐骗,抢劫走私,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丑恶现象,无疑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并且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但只有这些还是不够的。现实中,如果只有法的规范和制裁,没有道德的配合,一些人总会千方百计寻找漏洞,钻法制的空子。正如荀子所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没有良好的道德风气精神文明作基础,法制再严,打击再力,也不能有效地遏制歪风邪气。而要树立新风,培养新人,建设新的精神文明,只有法制是不够的。古人有云:“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今天要树立社会新风,培养“四有”新人,只有依靠道德建设,只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两相配合,才能保证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不仅是市场经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也离不开德治。道德兴则国兴、家兴、业兴,个体也能得到和谐发展;道德不振,于国于家,于人于己都意味着是一种灾难。因此,不管是法治国家还是集权国家,都不会抛弃道德,都会把道德体系的建立作为立国之本。正因为一些专家认为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治经济,还是道德经济,他们提出了“道德规范法规化”的建议,试图运用法制的力量来强化道德规范,使道德的内容融于法律的形式之中,并以之来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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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所需要的道德规范,不是从市场外部强加给市场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萌生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是与市场经济内在的规律、关系相适应。例如,与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相适应的是平等互利的道德规范,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相适应的是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相适应的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等等。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进入市场中的每个经营者,要说不想赚钱,那是假的。但赚钱应该走正道,不赚昧心钱。这个正道,也是市场所需要的道德律令。

当然,市场所需要的道德规范,能够产生“律令”效用,有一个前提,即一切道德规范能为市场主体所接受,并能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践履。而且,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道德教育,不仅是向市场主体灌输崭新的社会主义市场道德观念,而且要排除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还要排除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西方市场道德观念的影响,以弘扬中华道德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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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法治也好,德治也好,所治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决不应是民众。对此,在认识上与实践上不能有任何偏移。过去的德治与法治都是治民的,德与法都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工具,甚至是愚民的工具。那时候,法在官府,是是非非全靠官老爷判断,是非判断正确与否,那就看官老爷的屁股坐在哪一边了。至于道德,则是让老百姓老老实实地当顺民。今天的法治与德治,民众皆为主体,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最终都是为老百姓,最终都要靠老百姓去做。只有这样,我们的德治才不会堕入“人治”的怪圈,只有这样,我们的德治才能收到全面提高人民道德素质的目的。

回答3:

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很害怕揭示人的自私性,因为它以"大公无私"意识形态要求为基础而设计了一些制度。而这恰恰使人的自私行为受到了掩盖,从而使"大公无私"的制度导致了相反的后果---制度性的腐败。与之相反,西方法哲学与国家建设学说,就首先承认人的自私性,从而针对这种自私性而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对人的自私性所造成的危害加以防止。比如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在这种思想下建立起来的美国宪法等制度,对人、对政府的自私性加以揭示,并加以提防与制约。美国宪法对政府的制约作用特别注重,严格规定了政府的权限,以维护公众的自由权利。由此,才杜绝政权性的腐败,而这种腐败只不过是人的自私性在人拥有权力后的强化性反映形态而已。反观中国,曾经报道,某官员说:如果认为官员是普遍自私的、普遍怀有腐败之心,那是危险的、可怕的,因为它将使好人被认作"坏人",将好人推向"不得不坏"的状况。因此,中国的制度,首先假设人是"好人",于是就不需要事先设计一个权力制约的制度,只是等到"好人"出事了,才"个别性"地惩办,但整体来说仍然是"好的"。这种出发点的"善"的制度,所导致的往往是"恶"。与之相反,出发点是"恶"的制度,所导致的往往是"善"。东西方文化的比较也显示了很有意思的差别:在中国,人之初性本善;而在西方,人带有"原罪"。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下,制度设计就不需要"提防小人",因为人总是好的;而在西方文化中,制度设计就需要"提防小人",特别是当小人拥有公权之时。不过,正象马克思所说:人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也并非绝对不变的,人的自私也并非绝对的。在许多时候,人也乐意付出资财去帮助别人与社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出现这些情况呢?是在人能够支配的物质条件比较充裕时,在他所拥有的物质相当廉价时,在他所面临的生存竞争很小时,他就会乐意助人为乐,因为他所付出的物质已经没有太大价值,所付出去的东西不会使自己损失什么。在这个时候,人就不太显示自己的自私性,而显示出另外一面了。相反,如果一个人面临的生存竞争相当剧烈,那么人就会显示出很强的自私性,甚至你死我活的极端自私性。而人的生存竞争与人能够支配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大小直接相关,物质丰富,人的生存竞争就越小,人就越不自私,物质缺乏,人的生存竞争就越大,人就越自私。我们明白了这个道理,从人的自私条件的预设出发,而走向消灭这种自私性,走向为弘扬人的无私性创造必要条件,这才是我们所应具有的行动指南。由此,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出发点无可厚非,同时,以消灭"经济人"为最终结果创造必要条件,也是必然的趋向。――黄焕金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