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五章投票选举
本章共十三条,对投票选举的原则、选举的方式、选举大会的组织、选举结束后的工作及新老班子的交接等作出了比较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和监票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它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25条明确指出要当时当众开箱验票\唱票\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