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过一个类似的刑事案件:一个人得知自己得了癌症,所以就想寻死。死之前他把所有的家产都捐赠给了别人。他选择在一所立交桥上往下跳。结果跳下来砸到一个正骑着自行车路过的人,把人砸成重伤。他自己没死。重伤者要求他赔偿,他想自己反正快死了,管他的呢。但是他因轻伤住院,经医生检查,他并没有患癌症,这时他非常高兴。但是问题来了,他被告上了法庭,说他犯了故意伤人罪。他就问自己是寻死才砸了他,也不是故意伤人啊?但是律师根据法律条款给他讲解了:你从那么高的立交桥上往下跳,立交桥上随时都有车辆行人,可以预见必定要砸伤人。这个结果可以预见,所以说他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伤人罪。由于被砸的人并没有死,所以这个人把自己的家财散尽后,不仅得负责重伤者的医药费,还得蹲十几年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