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也是对犯罪某一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只是这种认识错误导致了客观上构成了与行为人主观上完全不相同,不同质的犯罪。如甲想杀乙,却因为没有瞄准杀了人家一头牛,等等。甲主观上是故意杀人,但客观上却是毁坏了别人的财产,两个犯罪完全不同质。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范围。那么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打击错误,一类是对象错误。另一种分类为:一,主观轻罪而客观重罪;二,主观重罪而客观轻罪;
不过无论是抽象认识错误还是想象竞合,都是学理范畴,只是对于刑法适用具有一定得指导意义,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是以法律绝对主义的。在实际的审判中,多以从一重原则判决。
所以一般是不数罪并罚的,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则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例如甲欲杀狗熊,但将人误以为是狗熊而杀死的,就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如果本欲杀人,但将狗熊误以为是人而杀死的,就只能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一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主观轻罪而客观重罪的,分两种情况:1、如果罪质相同(既法益有重合,比如普通盗窃罪侵犯了财产权,而盗窃枪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侵犯了财产权,二者在侵犯财产权的范围内是重合的),则成立故意轻罪的既遂,如例中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2、如果罪质不同,则成立故意轻罪的未遂和过失重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把人当作财物杀害的,由于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生命权,二者无重合,故成立毁坏财产的未遂(无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最终定过失致人死亡
二、主观重罪而客观轻罪的,成立故意重罪的未遂。如:想杀甲,结果将甲身边的狗打死的,即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抽象认识错误是学理范畴,只是对于刑法适用具有一定得指导意义,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是以法律绝对主义的。在实际的审判中,多以从一重原则判决。
抽象的事实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害了人就是如此。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宠物就是如此
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抽象的事实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害了人就是如此。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宠物就是如此,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