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中,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2025-05-09 12:19:0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回答2: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听、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材料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语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回答3:

总之,是非法的、不确定的、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