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公平了!
1、单位关于迟到扣发工资和全勤奖的规定有规章制度吗?即使有,也应当符合法定的制定程序:一是应当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二是内容不违法,三是应当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否则就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定案依据,单位以此扣发工资就是违法的。
2、即使你已经签字,可以采取电话或者现场录音的方式取证,证明你实际加班的时间远不止签字认可的加班时间,公司尚欠发加班工资的事实,也可以找同事作证。
3、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加班工资,补发扣发的工资。单位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你随时可以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是不要追究了,你都签字了,签了字,就等于你知道的了,你在去要。我看是要不回来了。算了吧!你到那里去告也没有用的。
这个得看有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了,有合同的话可以拿合同找领导协商解决,不满意的话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了,这个就需要撕破脸皮了,倘若没有辞职的意向还是建议慎用
能,可以再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