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2025-12-17 20: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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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是清代流传很广的一句话,以此来概括地方府州县官的大体收入情况。由清代官吏俸禄制度知,作为四品官的知府每年俸禄为105两,养廉银为4000两左右,二者合之其合法收入三年不过12300多两,那么怎样会有十万雪花银?而且还是清正廉洁的知府,贪赃的知府又能有多少收入呢?这就要从陋规说起。

所谓陋规,就是历来相沿的不成文规矩,又特指贿赂需索。清朝的陋规,初为火耗、升斗耗、仓场牦、鼠雀耗等所加征的数额,归地方官分肥,实行养廉银火耗归公后,主要是名目繁多的“敬”,如冰敬、炭敬、拜礼、贺礼等,加上额外分肥,每年即可达数万两,这样一任知府下来,十万银子即可到手。

以上述及的只是地方官的所谓合法收入,至于贪污、勒索,贿赂大捞外快,其收入则难以计算。所谓清官与贪官,只是相对而言。清统治者面临腐败的事实制度,不得不采取变通办法,逐步降低合法与非法,廉洁与腐败的标准,将一部分非法视为合法,将不甚严重的腐败当成廉洁。康熙帝就曾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

清人冯桂芬分析得更加直白,他认为当时官吏廉与不廉的区别仅仅在于“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此谚的原意是:即使是不贪赃枉法的清廉知府,一任三年下来,仅例所应有的各项陋规收入也有十万两银子的进项。如果是黑心贪黩的知府,那就不知要捞多少了。后来此谚的含义扩大为:即使是政声清廉的官员,也要捞上成千上万两银子,至于贪官就更不用说了。